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苗勇(8)
(四)完善处分条例,遏制干扰行为。
早在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文中就对全党同志提出明确要求:“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31)《党章》在党员义务中明确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以上这些,都是每位共产党员必须执行的纪律。但是,仅此是不够的。有了这些调整性规范,就必须有相应的制裁性规范。否则,调整性规范的约束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干涉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但十分遗憾的是,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未将此种情况列为违纪,这十分不利于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所以,必须完善《条例》,在“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中,将干涉司法活动的行为列为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注释:
①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1页。
②(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编:《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56页。
③《史记·秦始皇本记》。
④龚自珍:《定盒续集》。
⑤余定宇著:《寻找法律的印迹》,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142页。
⑥沈汉、刘新成:《英国议会政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⑦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5、9——10页。
⑧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248页。
⑨⑾《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92、332页。
⑩姚建宗先生认为:“因为我们的法治,从制度到观念、从物质到精神都彻头彻尾是西方的产物,属于‘舶来品’,并无本土的传统文化根基。”(见《法治的生态环境》,第352页。 )梁治平先生认为:“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长久的文化格格不入。”(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译者序言》,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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