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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公证证据法的初步认识/李新辉(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九条,是我国目前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专门的、较为系统的司法规定,公证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对这些规定可以参照执行。

六、公证证据法的研究展望
在我国的司法现实中,司法人员熟于法条、疏于证据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种重法条轻证据的观念及操作倾向对准确处理案件是大有弊端的。实践经验证明,很多错案的发生都不是因为适用法律不当,而是因为认定事实有误,也就是说证据调查工作上出了问题○12。在一定程度上,公证行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很多错证问题不是出在公证员不懂得法律规定,而是出在对证据的审查核实不严上。
笔者认为,我国公证行业应当高度重视公证证据法的研究,应当把“公证证据法”提高到与《公证法》同样的地位来认真对待。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不可能指望即将出台的一部《公证法》去解决公证证据法的理论构建问题,但我们可以以《公证法》的出台为契机,以《公证法》和普通证据法为平台,首先搭建起公证证据法的基本框架,然后通过加强公证证据法的理论研究和有意识地总结积累公证实践经验,逐步充实、丰富、完善我国公证证据法的具体内容。
在前面,笔者已经粗略地谈了对构建我国公证证据法的一些初步认识。除此之外,公证证据法的研究和立法还必须重视为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提供有效手段和安全保障。比如,当前对诸如公证员或者公证处的调查取证权(与此相对的是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本文暂不做讨论),当事人故意做虚伪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时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此时公证员、公证处民事赔偿责任的豁免权等等问题,应当加以认真分析并尽早作出明确的规定。令人欣慰的是,《公证法(草案)》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对此已有所涉及,即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方有句谚语,叫做“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将这句话转用在公证行业中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也十分贴切,即“让当事人的归当事人,让公证员的归公证员”。因为,当前社会上在一部分人中间存在着一种有失公允的看法,似乎凡有公证参与的活动出了差错都是公证的错。我们并不否认公证行业存在自己的问题,但是不应该把当事人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公证员审查核实不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当事人应当承担其违法犯罪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公证员也应当承担自己执业不当所产生的职业上的法律责任,但是公证员不应当承担额外的、附加的甚至他人的法律责任,因为公证员没有义务替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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