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的人性标准/李伟迪(5)
(四)人性需要是程序权利义务的内存依据
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的生命不可剥夺,困境中的生命应该得到拯救。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尊严需要形成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亲情需要产生亲权。亲情是精神的归宿,亲缘是亲情的载体。亲缘关系具有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和精神性,特别是其中的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能选择、不能替代、不能否认、饱含温情、维系家庭、稳定社会、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拥有,每个人都需要。每个人都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每个人都有享受亲缘的权利。名誉需要产生名誉权,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好人”要发展,罪犯也要发展。
依照人性构建的程序权利义务,应该能够成为程序关系主体的自觉意志和行为,为什么还需要法律去规定,特别是还需要刑法的强制保障?有二类原因。第一,人能够按照人性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但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及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激化,扭曲了人性,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法治的人性色彩淡化了甚至被抹杀了。在某些时候,大众之恶也可能伤害人性。第二,人性有其恶的一面。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柏拉图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柏拉图用吉格斯指环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 孟德斯鸠、 麦迪逊、 杰弗逊 都论证过权力拥有者“潜恶”的存在,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与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人性自身的缺陷的存在决定了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
既然人性恶有其固有的属性,那么又为什么能克服?也有二大力量,其一,人性善的本质力量。人们追求健康的体魄、社会的尊重、真挚的亲情、行为的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都是一种与社会进步一致的力量,是一种“善”的力量。其二,社会力量。在社会力量面前,个人有力量总是微弱的,人不得不正视社会力量,服从社会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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