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与公证/丁选旺(3)
在行政强制拆迁中,政府机关往往把公证处当成政府所属的一个职能部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诚然,公证处作为国家的法定证明机关,应支持政府工作,相互配合,搞好强制拆迁工作,有义务向群众宣传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运用法律知识协助做好被拆迁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动员被拆迁人自拆,调和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沟通、融洽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使拆迁当事人了解党和政府对城市建设的重视,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提供全方位系列化的服务,依法保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但公证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本质工作是如何搞好被拆迁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有着一整套严格的操作程序,应坚持其独立性原则。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状况都无法确定,如果引发争议、诉讼等将无据可查。依据条例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房屋被拆迁之前,依法采取测绘、拍照或摄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附属物、房屋内存财物及现场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确保其真实性、证明力,行使其监督权,搞好保全公证工作,真正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在新形势下,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稳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公证职能作用发挥得好坏,对能否保障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影响巨大。公证机关应始终把为拆迁工作提供公证服务作为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各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公证手段,规范强制拆迁行为,完善强制执行程序,确保强制拆迁行为的真实、合法,同时为日后纠纷的最终解决提供全面的、直观的原始证据和可靠的法律依据。公证在拆迁中应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特有的职能作用,真正体现其保驾护航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三、办理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的材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裁决书、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以及履行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证明材料。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建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摄像人员(条件许可,尽可能进行全程摄像)、测绘人员(要有测绘资格证书)、财产清点人员、房屋拆除的施工人员,做好对现场秩序的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等职责分工,拟定具体的拆迁预案。因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没有做通,抵触情绪很大,而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还应及时对上述参加行政强制拆迁人员的身份证件进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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