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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强制执行新理念下债权人的作为/卢海国(4)
在处理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事项前,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应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制执行材料,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材料除外,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欢迎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在合理范围内的监督。
在执行案件公开机制方面,2003年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各方面的信息将全程公开。可以概括为“案件执行十公开”。其中主要有:主要包括执行启动公开、执行人员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强制措施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裁判公开、中止执行公开、终结执行公开、执行进度公开、执行卷宗公开10项内容。⑤
二、债权人意识更新及风险应对
(一)、新形势下,申请执行人应树立执行举证意识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任意识,并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去,发挥主观能动性。
一般的债权人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如何调查是法院的事,与申请执行人无关”,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不仅仅是发展经济、法制经济,而且也是信用经济、风险经济,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和延伸。每一个进入市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做生意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签订合同有可能得到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还被拖入诉讼;打官司有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亦有可能执行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见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对实现自己的债权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这在传统的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没有重视,现在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甚至有的法院以此作为挡箭牌,消极执行。由于执行监督和救济制度的缺位,执行员的权力空间极大,各种不利益直指申请执行人,很多申请执行人颇感无奈,有的想“连法院都执行不了,我怎么下手” ,所以就对法院失去了信任,开始还跑到法院问问进展情况,因总是老样子索性自己也撒手不管,导致案件一拖就是几年,这样的情况不少,原本被执行人还有部分执行能力,但错过了执行时机,法院更是没招。有的申请人就开始不断上访,效果可想而知,导致所谓的法律白条泛滥和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发生。
其实,很多债权人认识不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是市场风险、市场管理制度性缺陷、国家政策风险等综合因素造成的,执行不能是其最终归宿和反映。执行难主要还是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寻上。在当前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改革的背景下,债权人应该善待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去,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投入到配合执行工作当中去。债权人认为只要申请执行,就等执行法院通知拿钱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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