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新增人口土地调整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点思考/商平度(4)
五、法院对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审理的弊端:
新增人口能否从村里再分到相应的土地,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和中央有关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进行,农村人口的现实增减有多种情况,有新生、去世的,有结婚、上学、入伍的,有进城经商打工弃农的,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引起人地矛盾纠纷,法院将村委会向村民大会提交研究事项的行为,视为行政主体必须作为的法定职责属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上是国家的审判权介入了村民自治的领域,如果村委会在执行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存在什么问题,应当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对发生纠纷的按法定途径依法解决。法院用行政判决调整人地矛盾纠纷可能带来以下问题:其一判决事项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所要解决的纠纷事项并没有解决。如果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法院难以强制村委会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即使村委会自动履行该判决,也可能村里没有可供调整承包的土地,这样也就没有提交村民大会研究的必要性,当然,也可能出现其他人也要求分地的情况。如果村委会违背民主议定的原则,强行给其分地,就可能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带来其他难以预料控制的矛盾。这样的行政判决起不到解决问题的作用。其二、这样的行政判决带来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混乱,并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从法律效果上,这样的判决由于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带来法律效果的混乱。如果认为村里的新增人口要求村委会分地的要求,是一种应有法院主管保护的程序性诉权,并且对这种程序性诉权用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予以保护,不考虑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的法律制度,不考虑该户目前到底有多少承包地,以及与该村人均承包地的具体情况,不考虑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核心的原则,不考虑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就判决要求村委会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必须提交村委会讨论,至于村民大会是否决定给新增人口分地则在所不论;对此可想而知,这种判决是一个空判,难以执行,法院自身也难以执行结案。这必然有损法院裁判的法律权威。审判权介入到不该介入的领域,超出了法院的主管范围。只有统一正确的适用法律,执行政策规定,才能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从社会效果上,这种判决同样会带来村委会工作管理的混乱,势必对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形成冲击,其后果有可能激化其他矛盾。一个村的人口增减是经常变化的,如果其他新增人口纷纷效仿此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分地,法院就判决要求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将不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有违服务大局的执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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