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清算即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置疑及相关建议/戴洪斌(2)
三、 直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利于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
1、 公司终止后,无法律依据再成立清算组
从法理上讲,公司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终止,公司终止后,再无法律依据成立清算组。如要对公司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只算是一种善后事宜的处理,非清算行为。故直接终止公司,使《公司法》的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规定,无从得到落实。
2、 公司被直接终止后,股东和公司登记机关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
公司未经清算被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后,股东常是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的;股东除对分配公司的现有财产有兴趣外,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再关心,或因无法行使而不能关心。这样的终止比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混乱,回影响公司的相对人的利益。
公司登记机关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也不会再过问公司的遗留问题。它认为其吊销行为,是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至于公司的其他事宜则不属于它的责任范围,而应属于民事范围。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司登记机关总是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使公司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3、 公司的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困难,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困难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就不存在了,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对主体上已不存在的公司提起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再成立清算组,也不能向所谓的清算组提起请求。故,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将影响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由于公司在主体上已不存在,也无法律依据成立清算组,故对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纠纷也造成了困难。
四、 对终止公司的建议
1、 现有制度下的公司终止方法
公司登记机关欲解散某公司,可先作出决定关闭,取消其经营权;而暂不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留其法人资格。然后,公司登记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事宜了结后,再取消其法人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但以上方法易生弊端。公司被取消经营权后,公司的企业法人药引子仍未被吊销,其他人会误认为该公司仍具有执照上记载的经营权,易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易造成新的纠纷。此弊端是因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同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引起的。
2、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不同的法律文件
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同载于一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导致公司终止程序混乱的原因。为避免该混乱,可考虑将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开记载。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的性质是不同的,也是独立存在的,完全可以用两个文件来分别记载,一个文件记载公司的合法经营权,这一文件可称为公司营业执照;另一个文件记载公司的法人资格,这一文件可称为公司法人资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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