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马耀强(5)
从民事实体意义角度看,在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有“虚假瑕疵”情形下(表现为不良贷款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或其他原因而归于消灭,但银行仍然以形式上存在的 “债权”剥离转让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根据帐面价值支付款项给原债权银行),但银行以不存在的贷款债权或已实现的债权、已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获得资产公司支付的相应的款项,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因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银行应返还资产公司的资产或赔偿损失,根据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资产公司依法享有民事责任的追偿权,银行应当将无正当理由获得的相应款项返还给资产公司。可是,四大国有银行和资产公司之间的不良资产剥离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性的财产划转关系。既然是行政性的财产划转关系,那么财产转移和受让的法律基础是相关的行政性指令与政策,而不是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规则。到目前为止,对于虚假瑕疵债权剥离,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所得资金返还给资产公司;返还给资产公司后、资产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给人民银行等事项并未有行政法规或政策的明确规定。对于虚假瑕疵债权剥离情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除了明确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并没有以正式行政规章或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因此,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行政政策角度看,目前仅有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根据规定予以接受并支付相应款项给原债权银行的政策根据,但是并没有在剥离债权虚假瑕疵的情况下银行返还相应款项给资产公司的法律或政策根据,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为此发生争议应靠政策解决。
目前,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当资产公司将不良资产处置后,购买不良资产的投资人是否享有对原债权银行的追偿权。在大量的纠纷案件中,投资人因购买呆滞、呆帐贷款后以其不能实现债权为由而请求银行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旦银行败诉后投资人利润率将是几十倍以上。如此效应,既失去了国有银行剥离贷款的宗旨,也没有达到资产公司以“减少损失”为目标的目的。
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资人是否享有对原债权银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追偿权呢?笔者认为,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行为是典型意义的债权转让行为,在债权转让之后,购买不良资产的投资人虽然承继了资产公司的权利,但其享有的权利也仅限于资产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如前所述,资产公司对国有银行不享有追偿权,那么,投资人同样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关于银行剥离呆帐贷款是否构成民事侵权问题
在资产公司将呆帐处置后,投资人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若无法实现预期利益(即购买债权时所反映的全部帐面利益或部分帐面利益)时,可否以银行剥离呆帐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为理由或者以呆帐贷款有虚假瑕疵为理由起诉银行侵权,请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呢?笔者认为,剥离呆帐贷款构成侵权的观点等于全盘否定了国家剥离不良资产的政策,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其负面效应值得关注。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