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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马耀强(8)
总之,银行无论剥离何种原因形成的呆帐,都不会构成民事上的侵权。如此观点是否漠视购买不良资产投资人的利益,并非如此。
首先,投资人、包括一些律师事务所持其专业技能来购买不良资产,应当对购买的不良资产情况有一个基本了解,明知是“呆帐”贷款非要购买,其行为显然带有投机射幸性质,由此产生的风险当然由其自己承担。
其次,投资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债务时,即若出现银行应列为当事人的情况,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投资人只能向资产公司主张权利,由法院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尔后由国有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再解决有关问题。
其三,对于因购买不良资产债权合同无效或购买债权合同被撤销,购买债权投资人所付出的价款,可以通过合同诉讼方式予以实现。

国有银行因剥离不良资产而成为被告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审理此类案件涉及国家关于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政策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剥离不良资产的行政性质,规范审判行为。对于资产公司转让债权后,第三人又起诉国有银行的,涉及国有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相互有争议的,国有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不得对抗,发生的纠纷由国有银行与资产公司双方协调解决,或者申请有关机关仲裁。对于国有银行与资产公司纠纷已发生诉讼的予以中止。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追究银行在不良资产认定和剥离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参考文献

①参见: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第四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公司、中国长城资产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1999)66号) 第四项。
②参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23号)。
③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唐双宁:“中国金融学会第七次代表大会暨2005年学术年会”上的主题演讲--《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几个问题》。
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神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10--12页。

⑤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239页。
⑥参见: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 [(88)财商字第277号]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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