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中不动产登记部分的解析/武志国(6)
16、【制度要点】 登记赔偿责任
【法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本条解读】 明确了土地登记机构可以作为赔偿主体,严格来讲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制。
17、【制度要点】 登记收费制度
【法条】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解读】目前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关于军队土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土地登记费办法》执行。本条主要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的禁止性规定。
18、【制度要点】 动产物权、权利质权登记
【法条】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动产物权、权利质权进行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解读】本条属准用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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