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交付——电能物权变动公示方式探析/王重阳(2)
(二)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交付,最初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即直接占有的转移,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交付的概念也从直接占有的转移扩大到间接占有和代理占有的转移,交付方式日渐增多。罗马法上,交付指当事人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由一方移交物件于他方的行为,所有权让与人与受让人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是交付的必备要件。现代法、日等国民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以交付为要件,交付实际上是指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行为。在德国民法上,所有权的转移原则上以交付为必要条件,交付被视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基于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因而成为物权契约的一种[7]。在现代各国民法,无论是意思主义法制,还是形式主义法制,都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
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转移给受让人,通常所谓的交付就是这种情形,此为交付的常态。观念交付则非真正的交付,它是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观念交付是法律为了顾及交易的便捷而在特殊情形下,采取变通方法替代现实交付的交付,又称交付之替代[8]。通常而言,观念交付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情形[9]。
(三)要式交付是电能的交付方式
电能属于动产,其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亦不外乎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在供用电合同中,电能的转移在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直接进行,不属于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类型。供电企业与用户间的电能交付属于现实交付,但又区别于通常的现实交付。通常的现实交付,多通过简单移转物权客体的方式进行,无需其他特别方式、形式或条件,如农贸市场里商户将一捆芹菜递给顾客,顾客接过芹菜后交付即告完成。电能特殊的物理属性,尤其是导线联结电网即产生“等电位”的性质,决定了电能的交付方式绝非一般动产的现实交付。我们认为,合法有效的电能交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须有完整的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是记录用户使用电能量多少的度量衡器具,包括各种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计费电能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就计费电能表,按相别可分为单相、三相三线、三相四线等,按功能及用途可分为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最大需量表、复费率电能表、多功能电能表、铜损表、铁损表等,按工作原理可分为感应式、电子式、机电式等。为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顺利完成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电能交易,杜绝违章用电甚至窃电行为,防止单方在计费电能表上做手脚,任何电能表都必须保持完整,实践中多采取对电能表进行铅封的方式,并规定除特定计量检定机构专业持有封印钳模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自行开启,当然也包括供电企业和用户在内。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规定,伪造或者开启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视为窃电行为。所以,用电计量装置在交付过程中,必须保持完整,否则将影响电能交付,甚至从根本上否认电能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10]。私自转移、占有、消耗电能的行为不是电能交付的合法途径,也可以说根本不存在交付行为,只是窃电者单方的行为罢了,如同农贸市场里顾客偷偷占有商品的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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