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立法万能误区/谢飞(2)
法律和道德是一对令无数哲人和智者煞费苦心却依然无法完全破解的矛盾,二者的冲突和交融是及其错综复杂的。美国现代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19-)在其所著的《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一书中说:“法律的制定者经常会受到社会道德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如前所述,这种道德中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大多已不可避免地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在那些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那些仍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之间有一条不易确定的分界线。”⑶博登海默在此谈的是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的情况,在普通法系,那些最为基本的道德原则已经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当然,法律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它们有各自的领域和范围。博登海默也看到了这一点,他说:“法律中还存有一些道德观念并不起任何重要作用的广泛领域。技术性的程序规则、流通票据的规则、交通规则的法令以及政府组织规划的细节,一般都属于这一类。在这些领域中,指导法律政策的观念乃是功效与便利,而不是道德信念。”⑷因此,法律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它们均有独立的作用与价值,有着各自不同的逻辑基点:法律是强制,道德是信念;法律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而道德相信人性;法律只是为了防止最坏,而道德则是为了追求最佳状态。⑸两者的关系应该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而不是取此舍彼。也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法治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是与法治无涉的。因此,企图将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邻里关系在内的私人生活领域统统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这种“致命的自大”何尝不是法治的悲哀?事实上,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有一些道德规范被法律化,也有一些法律化的道德规范从法律领域中脱离出来,重新回到道德的领域。博登海默也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反过来看,一些在过去曾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而需要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被划出法律领域而被归入个人道德判断的领域之中。例如,在英国,成年男子之间相互同意的同性恋行为已被排除在刑法管辖范围之外,而美国的伊利诺斯州也制定了同样的法律。在英国,已经制定了自杀未遂罪,美国已普遍允许堕胎自由。婚外性关系已通过不实施刑事规定而不再成为一种罪行。还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的许多州,违反婚约之诉以及情感疏远之诉都已被取消,其结果是曾应受侵权法规约束的行为已被转移到了道德评价的领域之中。”⑹法律和道德的规范领域并不是绝对静止的,而是动态平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对法律道德的考察应以历史,发展的眼光,符合特定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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