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立法万能误区/谢飞(3)
法治永远是有缺憾和局限的,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遍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同时,也应注意消失法治“话语霸权”所潜在的破坏性和灾难性,警惕过于张扬的法治观念对私欲自治性的吞噬。法治活动最重要的是尊重立法的规律和司法的个性,实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
注释:
⑴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J] .当代法学,2002,12.
⑵自然公正原则即:(1)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⑶⑷⑹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6,378,379.
⑸袁红冰.道德法律化――中国人治的特征和儒学反人性的政治根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2003.1
谢飞 xie_fei0550@et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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