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再铸:我国诉答程序的创新/何艳芳(7)
结束语
《联邦规则》中的诉答程序当然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诉答程序如此“贫瘠”的境况下,我们还是有必要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以补己之短的。笔者在归纳研读美国诉答程序所获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诉答程序的设想,旨在达到抛砖引玉,并引起法学界同仁对我国诉答程序进行更深入探讨的效果。
注释:
①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②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302页。
③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
④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诉答制度的重构——兼论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和谐》,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28日。
⑤李肇伟:《法理学》,台湾中兴大学1979年版,第306页;转引自程德文:《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问题与出路》,2003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论文。
⑥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⑦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⑧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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