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剖析“立法寻租”现象/刘益华(5)

四、立法民主公开是解决“立法寻租”问题的根本途径
“民主性”是立法的根本特性,法是公共意志的集中反映,或者也可以说是社会大多数人意志的反映。任何立法活动都应该得到社会多数人的赞同。因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公民直接立法的情况已经非常少见,除非是重大的涉及到宪法决议的问题,一般不会出现公民直接立法的情况,因为确实这样一种做法成本太高。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代议制的民主立法模式,即由公民选出民意代表来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利。但是如此一来,民意代表是否能真正确实的将选民的意志反映出来则是一个很大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民主性”的本质属性,积极扩大民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让法曝光于民众的视野之中,受到民众的监督。
我们知道,立法过程通常包括立法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实施这四个阶段。由于我国人大会期比较短,而且代表大多是非专业人员,故在实践中情况是“当有关机构确定


一个立法项目,做出一个立法决策之后,只要能顺利完成起草工作,法案的通过一般不成问题,对于已提交审议的法案很少做大的实质性变动,而且表决的程序也是采取对法案的整体表决而不是逐条表决的方式”,即“使得决定法案命运的阶段前移,正式立法阶段更侧重于仪式性,而立法准备阶段却不知不觉起到了实质性的决定作用”。 而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立法草案皆有国务院及其部门提出,实际人大“橡皮图章”的尴尬地位已经将立法的主战场从人大会场转移到了行政内阁中。而我们讨论“立法寻租”问题其实也主要是在讨论“行政立法寻租”的问题。因此,在当前的政治现实状况下,要解决“立法寻租”问题,重点是做好立法准备过程中的透明公开。也就是在法案形成草案提交审议表决之前的过程中要透明公开。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动议过程公开,人大政府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应该尽量听取不同阶层人民的声音,将最紧迫,人民最关心的议题列入规划中,立法规划应该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讨论,要建立系统化的立法文件公开制度,扩大立法文件的公开的范围,要保证公民可以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立法意图和立法动态。
(二)立法草案的形成过程公开,反对部门的“闭门造车”行为。因为前述原因,立法草案实际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它的出台不能有丝毫马虎。立法草案的提出,应该尽量征集社会的意见,特别是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见,1982年以来我们国家有近十部重要法律采取了公布草案,由全社会广泛讨论的做法。 应该尽量减少部门提出草案的机会,走出“自己立法自己执行”的困境。另外对于学者所呼吁的“立法草案招标制”也是一个值得尝试的举措。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