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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者信托之研究/王巍(14)
[34] 我国台湾的民间团体“老人福利推动联盟”就在积极推动“老人财产强制信托”的立法,在既有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之外,通过“老人福利法”弥补失能、失智老人财产保障的不足。详见梁欣怡:“老人财产强制信托,老盟推动立法”,台湾《民生报》,2004年8月10日。转自http://www.yanglee.com/news/XTDT/2004/DT04081001.htm。另外,英国的公立信托局和保护法院也可以协助管理与保障高龄者的财务。
[35] 以特别残疾者为受益人,其亲属或扶养人等为委托人,金钱、证券等为信托财产,专属由信托银行对信托财产进行长期、安全地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人生活或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费用。在日本,特定赠与信托可以享受免税等方面的优惠。
[36] 在法律构成上,包括不动产信托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遗嘱执行人的指定。不动产抵押后,高龄者可以继续在不动产(房屋)中居住,同时获得生活费、医疗费等所需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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