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策/王树生(2)
二、当前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
有的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的执行手续、资料不全,使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以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用语模糊不清、判决主文内容不明使受托法院无法予以执行。
(二)、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仍委托执行
有些委托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为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两地法院为此相互公函来往,浪费大量时间。当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压力比较大,有些案件囿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询等情况的存在出现执行难,而申请人又紧催法院去执行,恰巧案件又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便将案件委托出去,以此应对申请人的要求。
(三)、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
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对此类案件只作登记,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有些法院甚至对委托案件连登记都没有。其次,因为委托执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终检查案件的范围,这就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内外有别,执行委托案件有时完全凭执行人员个人喜好,有时间就执行,没时间就不执行,从而造成委托案件难于执行。
(四)、受托法院出现推诿应付问题
受托法院经常以当事人难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为借口,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受托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的关系,受托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上就会有意无意地偏袒被执行人,刁难申请人,从而不依法执行。还有些受托法院为达到不予执行的目的,对受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横加指责,拒不执行。这样就出现一种怪现象,人民法院到外地执行,外地法院还会应其请求积极予以配合执行,但将执行案件委托给其所在地法院执行,而一经委托,案件就如同沉如大海了。究其根源,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三、解决委托执行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同受托法院联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托法院也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同时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建立完善的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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