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浅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制作《处理决定书》的规范化/何宁湘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浅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制作《处理决定书》的规范化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成都学院(原用名:成都大学)教师杨茂诉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行政申诉行政决定一案,于2005年5月27日上午,杨茂收到了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一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2004)青羊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成都市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生效,自2005年5月28日起30日内成都市教育局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2005年6月20日成都市教育局作出成教行决(2005)第01号《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月21日分别送达杨茂与成都学院。
依据成教行决(2005)第01号《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诉人成都大学在本处理决定书生效后30日内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决定,成都大学应当于2005年7月22日前重新作出对杨茂同志的处理决定。2005年7月19日成都大学在教育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成大校人字(2005)17号·关于撤销《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的决定,已送达杨茂本人。
本文试以本次成都大学作出的重新处理决定,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处理决定文书的法律化、公文规范化作粗浅的分析。
一、全文:
成都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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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校人字(2005)17号
关于撤销《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的决定
基于杨茂同志在1999年8月秋季开学后不假不到的违纪事实,学校以成大校人字[1999]7号文件,做出了《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该决定使用“除名”的文件依据不当,且因各种原因未能依法送达本人。
现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和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述处理决定书》的相关决定,经成都大学2005年7月18日校务会研究并决定如下:
一、撤销1999年9月30日做出的《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成大校人字[1999]7号)。
二、报请市人事编制部门恢复杨茂同志的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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