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电子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谢波(5)
对于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EDI交易过程中,发出一项要约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撤销的。因为EDI交易过程在特征上,更类似于股票交易的自动撮合过程,即要约和承诺条件都是自动迅速完成的。[7]尽管在EDI交易中,要约的撤销十分困难,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在电子网络的某些环境下撤销要约的可能性。同时,在未使用EDI订约的情况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而受要约人并未马上作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完全可以撤销其要约,但前提是要约人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方答复之前到达对方。总之,应该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作出灵活的规定。
【作者介绍】谢波,男,毕业于重庆大学,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方向)专业,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现就读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E-mail: xbylgt@yahoo.com.cn 。
参考文献:
[1] 赵德铭:“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辨”,《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2] 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3] 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页。
[4]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页。
[5] 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6] 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7] 何澎湃:“论合同法对电子商务的适用”,国家信息化办公室《电子商务立法论文集》,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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