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汤加丽案”分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王瑜(4)
3 摄影作品侵权案
张旭龙发现一影楼盗用自己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张旭龙向该影楼提起了诉讼,因主体资格不符法院没有受理。张旭龙全权委托了律师代理起诉,律师调查发现,这家影楼所使用的名称都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未取得法人资格,影楼的经营场所是两名合伙人以自己名义租赁的,其中一人登记注册了摄影部,便确定了两侵权人,于是他们将这两人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复制和散发原告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张旭龙发现新浪网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8幅作品在网站发布,其中有7幅作品在某些部位上加注了马赛克。张旭龙认为新浪网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发表其作品,侵犯了其发表权;在所发表的作品中没有署名,又侵犯了署名权;新浪网对作品进行了剪裁修改,尤其是在作品中加入马赛克,严重地侵犯了著作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2003年 1月15日,张旭龙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浪网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一定的精神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经许可在新浪网上使用《汤加丽写真》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为由起诉被告侵权,但被告并不负责新浪网的网络信息服务或技术服务,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与新浪网具有其他联系,故本案被告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旭龙的起诉。
这两个案件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作品被侵权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摄影作品被随意利用在任何一个可能被利用的地方,根本就不顾作者的作者权,这种任意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就这两个案子而言,摄影者张旭龙,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最后都要聘请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这说明了打击侵权的艰巨性。打击侵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一定经验的和技巧,作者在积极主张自己的著作权时,还是需要聘请专业的人员来为自己保驾护航。
4 摄影作品可能涉及的著作权等事项
张旭龙因为其拍摄的人像相片,诉新浪,诉影楼,诉出版社,起诉汤加丽,还被汤加丽起诉,所有的问题全部出在作品的使用上。人像摄影作品可能遇到的问题基本一一都遇到了。
作为人像摄影作品,最少应当有两个权利,第一是著作权,第二是肖像权,那么我们首先需要分析权利归属。摄影作品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呢?人像摄影作品象其他作品一样,有三种形式:1、自行拍摄的,2、和别人合作拍摄的,3、受人委托拍摄的。我们一一来分析:第一种情况:如果是自己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第二种情况和别人合作创作的,那么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第三种情况是委托作品,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归属那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摄者。著作权的归属我们划分清楚了,再来看看肖像权,肖像权当然是归被摄影者享有。以上分析可见人像摄影作品包含的这两个民事权利一般分属不同的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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