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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汤加丽案”分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王瑜(5)

人像摄影作品被使用才能发挥作为作品的真正价值,但是人像摄影作品上最少负载了两种民事权利,而且这两种民事权利由不同的人分别享有,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的使用,就象汤加丽写真,摄影者张旭龙使用了,被汤加丽起诉侵犯肖像权,汤加丽使用被张旭龙起诉侵犯了著作权。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权利,每个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应当尊重其他人的权利,这是民法的基本要义,这也造成人像摄影两种权利互相牵制,两个权利享有者互不相让。

那么如何行使人像摄影上权利,只有各方达成妥协,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这个约定主要体现在协议上,在网络上,我很幸运地检索到了张旭龙与汤加丽签订《拍摄协议》的原件的影印样本,非常精美的版式,透露着艺术家的气质,协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就。但是内容却只有简单的一页纸,双方约定:“本次人体拍摄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及展出,本次拍摄的各类相关技术资料归属于摄影师;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内容总共只有不到六十个字。比较幸运的是,他们就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约定。应该说他们还是比较有法律意识的,他们还就相片的使用签署过相关《授权书》、其他的《协议书》。人像摄影作品的使用因为涉及到几种权利,当然比一般的著作权使用协议要复杂一些,这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制作,或者把关审查。约定的不明确与没有约定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尽管张旭龙和汤加丽就人像摄影作品的使用,著作权归属等问题签定了若干份协议,但是最终双方并没有因此而避免纠纷,反而协议本身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在文章的最后,我们只能提示摄影作品的作者在摄影之前应当签订好协议,协议最好由专业的律师来制作或审查,汤加丽案件前车之鉴,足以引起相当的重视。

※:本文相关案例来自网络搜寻,不一定十分准确,案情仅为引述相关法律问题,如有出入,请各位见谅。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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