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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修改浅见/武志国(4)
  【修改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占有人”前面加“无权”字样。
  八、物权法中规定刑事责任的问题
【草案法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的问题】浪费立法资源,完全可以从现有刑法规定或者完善刑法的规定来实现。
【建议】此两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重复之嫌,建议删除。
  九、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草案法条】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存在的问题】法律地位不明确,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模糊,容易发生问题。
【修改建议】改“可以”为“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的法人地位。取消地方人民政府的干涉性规定,防止因为指导发生纠纷或者使业主委员会制度走样。
  十、相邻权问题
【草案法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存在的问题】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配套规定,不能充分保护受害方。我国目前的排放的具体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符合排放标准的行为是否相邻权人也可禁止。再者一些零零散散具体的排放标准多规定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中。应当明确这一依据。
【修改建议】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足以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建议再增加可操作性的立法技术处理。
  十一、关于征收征用问题
【草案法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存在的问题】我国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了公共利益优位于公民个体民事权利的原则。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识别社会公共利益,如何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界定不清就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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