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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修改浅见/武志国(7)
  十六、居住权的问题
【草案法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存在的问题】对居住权没有必要在物权法中规定,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等予以明确,再者居住的权利是物权化的债权,单独列入用益物权的体例不合适。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通过其他立法补充。
 十八、关于物权的优先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草案法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个不动产上有两个以上物权的,一个物权变更或者抛弃,不影响其他物权的效力”。
【存在的问题】草案中没有物权优先效力规定。也没有规定优先权的问题,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具有担保性质的物权,也是一种特殊的债权。比如优先购买权、优先受偿权等问题。
【修改建议】建议在增设一条以明确物权和债权的效力的优先关系。明确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时确立优先的效力的原则。并增加优先权的内容。
十九、空间权的问题
【草案法条】《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存在的问题】所谓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上或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空间权制度在学界仍存在着较大争议。但这不是物权法草案回避的理由。但地下权空间的开挖、建设及使用权、归谁法条没有明确,储藏室、半地下室,以及架空层也没有明确。还有宅基地使用权也可能涉及空间权的问题,法律没有做出规定。也没有明确侵犯空间权后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等等。法律的空白可能导致空间权救济依据的混乱和缺失。比如利用他人的楼上空间架设管线应当依据相邻关系呢还是地役权呢?
【修改建议】在物权法明确空间权的所属问题、登记、空间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等制度等。
二十、关于土地所有者的规定
【草案法条】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存在的问题】《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草案和宪法以及其他法律对国有土地的界定的内涵和外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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