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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修改浅见/武志国(9)
【修改建议】物权法应对申请登记义务人不进行登记的法律责任做一规定,或者明确一个一般的登记期限问题。
二十三、对物权法草案中国有资产处分法律依据的缺失
【草案法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存在的问题】目前没有法律和国务院的就以上财产的处分进行完整的规定。
【修改建议】加快《国有资产法》出台的进程。
二十四、地役权问题
【草案法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五)“地役权”,指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存在的问题】地役权概念晦涩难懂,不够通俗。其中“地役权”中的“地”字面上不能包容不动产的概念。
【修改建议】建议进行概念修正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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