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官法》、《检察官法》:哪些要改?怎么改?/杨涛(4)
陈卫东说,对于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工资、福利待遇保障以及奖惩、考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是不能完全依靠“两法”的完善加以解决的,这些问题可能涉及的法律很多,比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我们需要有一个大局意识,从宏观的角度考虑司法体制问题,对法官、检察官的身份、职权进行准确定位,完善保障与监督机制。
余捷认为,未来“两法”的修改以及相关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着眼于加强“两院”的独立性,使人、财、物等得以保障,减少和避免地方行政上的干预;要严格执行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要求,严格规范人员准入制度;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加快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步伐;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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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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