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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医务界对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认识误区/刘长秋(2)
第二种误区是认为《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医方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从而加重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甚至可能会使医疗机构落入“赔不起”的惨淡局面。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这是因为,尽管《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医方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但其所加大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已,而且这种可能性的加重未必就会加重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因为,《规定》对医方举证责任的加重会加强医方的责任感以及进行医疗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感,从而使其自觉地强化对医生的管理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从而也减少了医方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可能性。而且,退一步讲,即使《规定》确确实实地增大了医方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频率,可能会使其经济负担加重,医方也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加以有效补救。首先,医方可以提高医疗费用(在某些地方,不少医院已经采取了这一做法),用提高后的医疗费用与原医疗费用之间的差额来建立一项医疗事故专项处理基金,专门用以赔付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物质或精神损失。其次,医方可以要求或者建议患者购买医疗保险;或者退一步讲,即使医方没有权利要求或建议患者购买医疗保险,那么,在《规定》出台所必然导致的医疗费用上涨这一结果的影响和推促下,患者自身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也往往会主动购买医疗保险。这样一来,实际上就通过医疗保险把医方本来应当赔付的那一部分费用转嫁给了整个社会,而不存在所谓的加重医疗机构经济负担的情况,更不会出现“赔不起”的情况。从这一点上来说,担心《规定》施行后会加重医方经济负担的顾虑是没有多少必要的。
第三种误区是认为《规定》的施行可能会使某些患者借机钻法律的空子,给医方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例如,在进行手术前,医方要求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的时候,某些病人经常会以种种借口(如不识字)等拒不签字,而在手术出现一些医方本已告知过的可能损害情况时,则又借口手术未经本人或家属签字而要求医方予以赔偿。这种认识虽然不乏道理,但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在《规定》出台以前就已经存在,它并不是《规定》本身所必然带来的一个结果。而且,在当前个人信用问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个显性要求的情势下,国家必然会重视并加大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尤其是诚信教育,并会因此而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整个民商法尤其是民法中地位,加强该原则的具体实施机制,如直接明确或加重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惩罚等。而所有这一切无疑都将有利于公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从而促使人们诚实做人、信用立世,并在全社会形成“无信不立”诚信氛围,使人们羞于、耻于或惧于失实或失信,并最终杜绝某些患者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所以,上面的这一种顾虑显然也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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