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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合同/谢波(6)

较之EDI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所订立的合同更能清楚地反映订约双方的意思表示。但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易被截取、修改,故安全性较差。为此,在电子交易中,应当鼓励订约双方使用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当然,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认可的未使用电子签名的邮件,仍应依当事人的约定确认其效力。

四、国内外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在体系上、组织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都还未完全成熟。这就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许多问题。同时,国际化的电子商务还面临着各国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现行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千差万别的难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示范法采用了开放性的立法模式,为国际电子商务法提供了一个框架。在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加强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近年来,国际商会也在抓紧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通过了《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eneral Usage for International Digitally Ensured Commerce,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贸易术语。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球所有的电子交易额中,目前大约有50%以上都发生在美国。[8]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始于州立法,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是美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但是,为了建立一个规范电子交易、具有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国家法律体系,美国的联邦级电子商务立法也很活跃,其中重要的两部是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UETA)和2000年10月生效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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