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谢波(7)
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该文件强调了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环节之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同时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东亚诸国,目前已有韩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起步较晚。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在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法中虽然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也阅读过国内一些在电子合同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大多泛泛而论,虽然展开论述比较多,但往往都不够深入。尽管如此,这些论著在我国电子合同领域的理论和立法都是一片空白的情况下,能够捷足先登,为我们介绍国外有关电子合同领域的理论和立法,并针对电子交易所碰到的问题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卓有成效的见地,无疑为我国今后的研究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五、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的冲击和挑战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在西方国家已经十分普遍,它也使传统的交易形式发生了巨大改变。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重要基础和手段也被人们所广泛运用,这极大地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处理日常事务和其他商业活动已经离不开电子合同了。毫无疑问,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这涉及到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子签名和认证等一系列问题。
传统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挑战,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各国纷纷立法或调整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已经制定了有关法规。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指出:各成员国须调整其国内立法以使电子合同合法化。各成员国应特别保证其关于合同缔结的法律制度,不得妨碍电子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也不得因合同是通过电子方式缔结的这一事实而剥夺其生效权利和法律效力。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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