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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合同/谢波(8)

江泽民同志早在1998年11月18日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式,其应用和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1999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但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并且缺乏具体而详细的内容,实际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所以我国《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与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大的差距。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有专家认为,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仅此一部《电子签名法》是远远不够的,缺少其它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

然而,要真正给电子商务立法,实际操作起来决非易事。首先,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协调由此产生的冲突是最大的难题。其次,技术的发展尚未达到能有效控制网上交易的程度。第三,立法有可能会降低电子商务的效率。第四,目前的消费者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皆是建立在传统的有形贸易之上,并不完全适用于无形的网络经济。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保障电子合同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为此,我国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交易,这样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也可以使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期待着我国更为完善的《合同法》能早日诞生,以对我国的电子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作者简介】 谢波(1983-),男,汉族,重庆人。毕业于重庆大学,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方向)专业,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现就读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联系方式(E-mail):xbylgt@yahoo.com.cn 。

参考资料:
[1] 王学成:“提高我国网络营销效益之我见”,《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8期。
[2]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3] 肖永平、何其生:“《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所涉电子商务问题之建议”,《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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