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性要求后施暴力是否构成强奸罪?/叶文炳
先提性要求后施暴力是否构成强奸罪?
叶文炳
[案情]
2004年6月6日凌晨2时许,叶锦某在福建省漳平市桂中路张清某的发廊店内
按摩时,要求与小姐胡燕青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叶锦某殴打胡燕某及
陈美某,打完离开发廊后,叶锦某越想越不舒服,又邀集了黄祖某、苏李
某等人,乘一部皮卡车(车号闽F50722)再次赶到发廊,再一次踢打小姐。
打后,叶锦某、黄祖某等人乘车往东坑口方向行驶,至三叉路口处,发廊
店主张清某及其小舅子陈思某骑摩托车追上来,责问为什么随便殴打其店
员,叶锦某、苏李某、黄祖某等人又一起殴打陈思某、张清某。经鉴定,
胡燕某、陈美某、陈思某、张清某的伤为轻微伤。
[评析]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了分岐:一种意见认为,叶锦某向胡燕某提出性要求遭
拒绝后,对其进行殴打,施以暴力,虽然殴打完后没有再提出性要求,但
其强迫与胡燕某发生性关系意图明显,具有一个前因后果,后果前因的互
动关系,先性后暴力,后暴力再性是个前后呼应两个互动行为,只是因为
是公共场所,没有办法把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付出实现而已,这是意志
外因素造成其强迫与人发生性关系未遂,因此,叶锦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至于后来叶锦某、黄祖某等人再次殴打胡燕某、陈美某,殴打前来说理
的张清某、陈思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叶锦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锦某在向胡燕某提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对
其施以暴力,该行为是提出性要求遭拒后对其施暴,这跟施暴强行发生性
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叶锦某提出性要求遭拒后,此时的性要求演变成一
个施暴的理由,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后为
了泄私愤又邀集了多人再次折回去殴打发廊女胡燕某、陈美某,在离开的
路上又把前来说理的店主张清某与陈思某殴打成轻微伤,其行为也是符合
寻衅滋事犯罪构成,因此,叶锦某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
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
不可侵犯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拿硬要,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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