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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性要求后施暴力是否构成强奸罪?/叶文炳(2)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后果严

重的行为;主面方面是故意。
本案中叶锦某对胡燕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时,只是对其进行性骚扰,还

没有达到侵犯的地步,当遭拒绝后,虽然立即施暴力殴打她,但此时行为

不是为了与其发生性关系,只是为了泄私愤,其所提的与之发生性关系要

求成了其殴打她人的一种理由,不是目的。因此不符合强奸罪犯罪特征,

不构成强奸罪。叶锦某在发廊店里向胡燕某提出性要求的行为属于一种强

要的行为,遭拒绝后立即将其视了一种泄私愤的借口,殴打两位发廊女胡

燕某、陈美某,打完离开后又立即邀了其他人来一起殴打两位发廊女,在

回去的路上又殴打两者前来说理的店主张清某和陈思某,寻衅滋事故意明

显,殴打不特定人,侵犯了公共秩序,并造成了四个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因此,叶锦某、黄祖某、苏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应按寻衅滋事定

罪量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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