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构建/刘文辉(4)
㈢行政机关的责任
1、受理信访行政机关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⑴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⑵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⑶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2、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⑴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⑵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导致信访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信访条例》第40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⑵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⑷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2、泄露信访内容以及作风粗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报告制度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报告制度,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构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把信访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荫芽状态
㈠信访综合治理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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