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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东两地有关工资规定之比较/金泽清(3)

因此,对于同时在上海与广东两地经营的企业,尤其是总部在上海的企业人事部门要注意不能过于严格按照上海办法规定将广东的分支机构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核算标准设定为其正常月工资的70%,以免无谓地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同时提请总部在广东的企业人事部门,对于分支机构在上海的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核算标准可以降到其正常月工资的70%,尽量减轻该分支机构的人事成本!

实务分析——广东条例关于假期工资标准的规定实在有些略失公平!

由此可见,广东条例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上海办法则比较注重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就笔者观点,所谓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为了照顾劳动者休息,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余间歇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休息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无需劳动而获得报酬。

因此,可以看出,工资是作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获得的基本劳动报酬,而假期(主要是指婚、丧、探亲等)并非法定的休息权而是一种福利措施,而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双务、有偿”等特性来看,权利义务并非完全对等。就从对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为权利义务角度而言,上海办法实际上是比较公平合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却要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况且该劳动者休假的时候,用人单位可能还要安排其他劳动者完成该休假劳动者的工作,增加了其他劳动者的工作负担!笔者认为:广东条例关于假期工资标准的规定实在有些略失公平!

二、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扣除工资处理区别

1. 那些情况属于劳动者赔偿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确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请求权。

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权主要是包括两种——

(1)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部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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