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东两地有关工资规定之比较/金泽清(4)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其中第四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包括: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劳动者破坏用人单位财物或者侵犯用人单位财产的民事赔偿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意,尽管从目前立法来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尚无法定赔偿的规定,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当中应有法定赔偿,是《TRIPS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一个重要的要求,专利等立法也都已有法定赔偿的设立,因此,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定赔偿,建议参照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中的50万元以下的标准来确立,这应该也是可以的。
2. 对于劳动者赔偿的主观要件规定上,广东条例更为客观公平!
由于赔偿是属于民事侵权范畴的,而民事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需要符合三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损害事实客观存在;(3)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所以,侵权行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主观上存在过错”!我们应当注意到上海办法与广东条例在该问题上的规定不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在该办法中只是说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没有明确说明“本人原因”究竟指的是什么?而且只说经济损失造成.
事实上,很多损害后果发生,并非都是出于劳动者的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劳动者的工作工具毁坏,有些可能是故意,但是很多情况是劳动者无意操作失误造成的,这个也是可以归纳在“本人原因”的。这样依据上海办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尤其是初次工作的学徒或者新手来说,实在是有些不公平。
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把劳动者赔偿限定为:“过错”的存在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个就严格符合民事侵权行为赔偿的要点了。
3. 对于因获得劳动者赔偿而扣除工资的处理程序规定上,广东条例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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