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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东两地有关工资规定之比较/金泽清(5)

上海《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获得劳动者赔偿而需要扣除工资的处理程序,而广东《条例》则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为什么要扣除工资(也就是要求劳动者赔偿的理由与事实依据),以及扣除多少数额。这样赋予劳动者的知情权,便于劳动者在被扣除工资前能明确事实与理由,也能使劳动者在被扣除工资前能够进行申述与辩解!

实务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是在劳动者发现自己工资扣减后质疑时候才告知其赔偿,尽管很多时候是存在允许扣除工资赔偿的情况,但是由此也造成劳动者心理上难以接受!同时,可能在月初劳动者因造成损害单位财产被口头告知可能要扣发工资赔偿,但是没有书面文件告知下劳动者以为事情已经处理完成,到月底或者下月初发工资时候,才发现工资已经被扣除。如果事实被确认劳动者没有过错,那么工资被扣减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只好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时候予以回转。这样人事部门无谓地增加工作量,而且这个对劳动者工作情绪与积极性是很大的挫伤!

对劳动者过错赔偿,不仅仅是单纯的民事行为,从现代企业制度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角度上而言,一个积极、公平的制度(也是种健康的企业文化)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使劳动者从严格规范的企业文化中产生向心力,心悦诚服地积极遵守——这才是真正地解决劳动者赔偿问题症结所在!

4. 赔偿扣除工资标准上,上海《办法》比较明确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上海《办法》就明确依照劳动部的部门规章规定了上限标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而广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上限,只是说明“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完全可以钻此空子,只要扣除后该劳动者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对于低收入的基层劳动者来说,经济收入影响上不会很大,但是对于类似销售或者管理人员来说,这个问题足够影响其生活或者工作心态了!比如当地最低工资是600元的话,月收入1000元的劳动者被扣除赔偿工资也就400元,但是对于月收入5000元的广东劳动者,可能被扣工资在4400元!按照上海《办法》最多也就是1000元,两者相比差距实在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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