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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东两地有关工资规定之比较/金泽清(6)

笔者不理解之处就在这里,是否广东地方立法者认为部门规章有规定就可以直接适用而不必再次重复,还是认为20%标准过时了?要知道从立法位阶上,地方性法规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
实务分析——广东《条例》规定销售人员回笼货款不及时导致坏帐不可以要求赔偿?
实践中往往存在“销售人员回笼货款不及时被扣工资”的案例,那么销售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收回赊欠的账款是否构成“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权”,在法律界与企业界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从企业效益角度而言,长期赊欠的款项构成了不良债权,对于企业现金流是很大的影响,而且能否及时收回账款与销售人员的责任心与工作积极性是有很大联系的,为了督促销售人员及时回笼资金,很多企业规定了回笼账款与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因此很多销售人员一旦没有及时收回欠款就可能被扣减工资,比较规范点的企业就会发放最低工资,但是更多企业销售人员可能月收入微不足道。

此外,笔者论述的重点在于,如果应收账款因为销售人员没有及时追回导致坏帐损失,那么是否构成“劳动者过错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呢?笔者认为,关键在劳动者主观过错!如果劳动者(销售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串通对方)或者重大过失(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那么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才能通过扣减工资获得赔偿!因此,用人单位在对销售人员进行索赔性扣减工资时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三、 其他特殊情况工资支付规定区别

1.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期工资处理区别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等)期间
(2) 拘留(包括涉嫌犯罪的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期间
(3) 劳动教养期间

由于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完成劳动义务,因此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一)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此外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有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拘留尤其是行政拘留或者民事司法拘留只是短暂限制人身自由(一般最多15天)的处罚,所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拘留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实务中,劳动者因拘留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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