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东两地有关工资规定之比较/金泽清(7)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该办法中可以看出,上海地方立法机关尽管在《办法》中把“劳动者被拘留”作为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同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止状态下停止发放工资;更为人性化的是,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中止下,用人单位自愿支付工资给劳动者等确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相比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就没有上海地方立法那样人性化!
笔者认为,单从劳动法立法本意而言,短暂的拘留是比较严厉的处罚,但是并不能使劳动者丧失连续长期提供劳动的可能,所以一般司法实践中是列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希望给这些轻微违法行为的劳动者给与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和继续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维持生活!
2. 停产停工期间工资计算标准区别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则对此进行了详细性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条例》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规定了:“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从这一点来看,广东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的确偏重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作为企业而言,无疑也是加重了负担!
当然,这些都是和当地实际情况相关的。由此可见,上海的地方性法规比较注重公平性与市场化,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更多保护劳动者,对私营企业法律意识的淡漠的现实情况只能采取偏重一方的保护措施。
附记:法律法规不是简单的“紧箍咒”!
当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于2005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时候,笔者从网上看到很多广东企业经营者在哀叹:“别再吓唬我了!”感触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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