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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请求权及其在法律人思维中的地位 ――以民法为考察对象/牛怀鹏(4)
因此,笔者认为债权属于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债即等于请求权。债拥有更广阔的意义。
(二)请求权与物权――救济型请求权
救济型请求权多为对绝对权的救济所生之权利。其以物上请求权为其典型代表,法典亦多将物上请求权作为此类权利的救济权的模本,参照适用。物上请求权系指基于对物的支配权而在支配权受侵犯时得请求回复的权利。它具有物权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它相对于契约债权(契约请求权)有优先性,一则对物权的保护,物上请求权有适用上的优先(如破产程序中对物的取回权和抵押物权实现的优先性),其次不受诉讼消灭时效的限制(而债权受消灭时效的制约则为大家所公认、公识。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者是)。有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建立,“其优点有二:一则,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问相对人是否有过错,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二则,对物权的保护不涉及侵权行为,只将发生损害赔偿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用损害赔偿之债处理,其余的仍适用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这种将物权、债权分立的立法方式使物权的救济方法与债的救济方法区别开来,体系清晰。”[14]笔者亦认为作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代的产物,物权的新的救济方法无疑是顺应了这种历史的要求的。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特点:物权请求权产生于原权利受到侵害时,物上请求权行使依赖于其基础权利。救济型请求权除物上请求权外尚有亲属法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而与之具有相同性质的尚有债权上请求权(补正给付请求权)与侵权行为之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们都是原权利受损之后的回复请求权,学界依此特点将此称为“救济型请求权”而把与之相对的契约债权等称为原权型请求权。

四、请求权在民法上的表现――请求权体系的建立及其功能
学者们将由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债法、物权法、亲属法中有关请求权的规定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套对民事权利内在的救济途径称为民事请求权体系。德国民法以契约债权(原权型请求权)及物上请求权(救济型请求权)为典型。形成了绝对权的救济途径和相对权的救济途径。使得民法上的权利能够在请求权体系中得以重构。(民法权利因潘德克吞式法典结构的需要被分别规定在物权、债权、亲属权内,虽然被后世学者认为是体系化的大成。但是权利自此被分割,对罗马法的权利体系也是一种破坏。)这也就是所谓的请求权概念“一方面使得所有权利的请求权都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概念来认识……另一方面如果(其他)请求权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或法律对它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它可以比照有关债权的规定。”[15]简言之,请求权体系化使得债法的功能扩张了,得以有可能适用其他部分。在前面我们对请求权和债权做了区分,而在请求权体系下我们又发现请求权又有向债法靠拢的趋势,对此应当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这正是体系化带来的缺陷,在体系中各种权利类型得以区分和明晰,但也是在体系中权利被分割而形成了彼此的空挡。这正需要弥补,因物权、债权分类的体系带来的体系瑕疵被法典内另一个体系――请求权体系弥合。 德国人这种体系化思维实在令我们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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