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请求权及其在法律人思维中的地位 ――以民法为考察对象/牛怀鹏(5)
笔者在前面不断提到了“权利救济”,是否说请求权是把程序法中的诉权引入了实体法中并替代其作用呢?王利明先生认为这是不对的,“它们之间存在如下的区别:1、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的内容存在,而诉权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启动之后;2、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转化为诉权,但在诉讼程序之外的请求权不依赖于诉讼而独立存在,抛弃诉权并不意味着请求权亦随之消灭;3、两种权利行使不同,请求权系实体权利可以私力自治原则行使而诉权则需借助于国家公权利行使。”[16]张俊浩先生进一步认为“请求权是连接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17]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请求权的意义并不是要在实体法上创建一个与诉权具有同等内容的权利,减弱诉权的功能。而在于提示债务人履行债务,减少诉累,防止国家公权利过早介入,以实现对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温德沙伊德所持观点“私权利是第一位,诉讼程序实现是第二位的。私权利应当具有在私生活范围内,即司法程序以外得到实行,(法律应当)给当事人自由处分这种权利留下空间。”[18]这种为了私生活之安定而在“action”之外设计的“请求权”可谓肩负法学家对私权利的终极关怀。这种试图最大限度保持私生活的做法“天真之余,备极严肃”。
五、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请求权体系的实践功能,法律人的思维指南
上文,笔者花费了较大的篇幅予以集中讨论了请求权概念的提出、发展及一些民法请求权体系的问题。下面,笔者拟进一步讨论在请求权体系下如何认识和思考民法法律问题。这个思考方式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它是一种寻求请求权背后的基础规范(法条文依据),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提供支持的一种思维方式。”[19]在民法先进地区法学家大多对此种方法无不耳熟能详并对此作出较高评价。王利明先生也认为“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确实是一种训练逻辑性缜密思考能力的好方法,能够强化法律人处理事例,驭繁于简的能力。”[20]身在德国学习并获得民法博士的陈卫佐亦认为“从民法科学和法律教育上说,每一个受过德国民法的严格训练的人,没有不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耳熟能详的,译者甚至认为,这是德国民法科学成熟发达和法律教育质量较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培养了无数法律家的法律思维,意义非同小可。”[21]以上可见,民法发达地区对此方法的重视程度。对于民法学科尚处于不断建设中的我国来说,实有必要对此予以了解、掌握。
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法律规范,依其得否成为请求权基础可分为“完全型法条”和“不完全型法条”。“完全型法条”既包含了“法律事实”又给出了“解决方法”。如“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当得利,致他人受有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22]“不完全型法条”则如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等皆不可成为请求权基础。如“给付必须确定,或者在履行时能够确定”、“债权的行使和债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章(物权-占有)的规定,准用于不依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的行使”[23]者是。整部民法典,洋洋千余条“不完全型法条”占了十之八九。故而许多请求权基础的落脚点最终会殊途同归。因此要求学习者务必对此类可作请求权基础的“完全型法条”熟练掌握、精确理解,方能很好的运用于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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