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请求权及其在法律人思维中的地位 ――以民法为考察对象/牛怀鹏(6)
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模式,简单说就是“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它可以细分为六个要素:1、谁;2、向谁;3、得否请求;4、请求什么(损害赔偿请求权抑或无因管理求偿请求权抑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5、救济方法有多少种;6、此间的法律关系如何。”[24]试举一例;
“设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将乙所有之自行车出让给知情者丙,并已交付占有。
问:乙得否向丙请求返还该自行车。若读者答“依民法不当得利之规定,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者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原物。”则这样的做法并不是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请求权基础思考方法必须针对案例事实所提出的问题,来回穿梭于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检查每一个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并分析请求权基础的要件,然后再作结论。请求权基础的解题步骤首应探询得支持乙向丙主张其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然后再进一步检讨是否符合该请求权所应具备之要件。在本例中,乙依民法(767条)规定向丙请求返还自行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乙为自行车的所有人;2、丙为无权占有。因此本题的解题结构应为:(一)、乙为自行车的所有人:1、自行车系动产(67条)为乙所有;2、甲未经乙同意而擅自将乙所有的自行车转让给丙,属无权处分;其买卖契约有效,移转自行车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则效力为定(118条);3、丙明知自行车所有权不属于甲,因此不受善意取得(801条)的保护,若乙不承认甲之处分,则此处分不生效力,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二)、1、丙虽已受让乙的自行车,但未取得所有权;2、丙对自行车无其他债权或物权的占有本权,故应成立无权占有。(三)、结论:乙系该自行车的所有人,丙为无权占有。乙得依据民法767条之规定,向丙请求返还该自行车。”[25]
依上述方法解题,层次井然有序,较能避免挂一漏万以及凭直觉式的结论判断的情形发生,而从法律的规定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也较能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对问题本身的影响。但依请求权基础的解题方法对某些法律关系繁杂的案例,若拿题以后立即着手请求权基础的探讨,未免会陷入请求权基础的汪洋大海之中。因此,有必要在此之前先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确定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各个构成要素是什么。”[26]若能清晰把握上述问题则能迅速将考察范围锁定,当可以避免耗费过多精力。然而,即使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也可能蕴涵着多个请求权基础,在寻找请求权基础的过程中又应当遵循何种原则呢?“一般说,可依如下顺序予以检查:1、契约上请求权;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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