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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请求权及其在法律人思维中的地位 ――以民法为考察对象/牛怀鹏(7)
虽如此,仍避免不了实务中常见的请求权竞合的现象。“请求权竞合,系指在同一给付目的之下有数个请求权基础并存时,当事人得同时或先后选择其一行使。于其中一个请求权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则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亦即当依其中一个规定请求权已达目的,自不得依另一规定为请求。反之,当其中一个请求权非因目的达到的原因消灭时,当事人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28](民法乃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其终极目标,请求权的竞合表明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条救济途径使当事人不因某一不当而致权利无法回复;但一旦权利得到救济,则自然亦不允许任何人凭此而更得额外利益,这一点相信读者亦能很好理解。)由于民法的体系化的需求,许多法律的处理规则可能会“殊途同归”,故请求权竞合亦为常态。最常见的是“契约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特别是在消费合同中更是如此。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依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使。在我国实务中则一般是要求选择前者,前者虽能很方便(程序上)保护受害者,但其保护是否圆满则不无疑问。在此,笔者同意有学者提出的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的提法。此外尚常见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发生,一般以先行使其他请求权,若其他请求权消灭或因其他情势导致无法行使时,方得请求“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此系因“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不当得利制度系民法上最后一道救济线的制度设计缘故。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又突出了前面 提到的请求权检查的顺序的规则的意义,此规则既可防止请求权基础探求的遗漏,同时也是请求权竞合时的一种选择顺序,亦请读者留意。
通过上文笔者的介绍不知是否能够凸现出请求权概念在民法中的重要作用,也不知道笔者这种以学术介绍为主要目的的写作方式能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只是希望笔者以上的努力能够使各位民法先进者注意到这个论题的重要性从而参与到这一领域的探讨研究中来,则笔者幸甚。希望各位能不吝赐教,谢谢。






















【注释】

[1]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55页。
[2]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73页。
[3]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第69页。
[4]参见,魏振瀛论文《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
[5]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70页。
[6]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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