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曹丽萍(7)
(二)交付替代物。这是《公约》第46条的规定,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公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仅仅局限于宣告合同无效,因为很多情况下,非违约方更期待对方能够履行合同,达到缔约目的,而不是在对方根本违约后就宣告合同无效,消灭合同。对于这一点,可以说也是公约的一大特色,一般地,各国在合同法中也都相应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继续履行”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4条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替代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则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内法的规定都是建立在违约方未根本违约的基础上的,《公约》赋予了非违约方宽泛的救济选择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也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以尽可能的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无疑是值得赞赏的。
总结: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发生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往往标的额大,关涉双方重要的经济利益,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则更期待合同能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然而由于世界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当事人之间空间和距离上的隔阂、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使合同得不到履行或者得不到全面适当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本违约也会在所难免,因此,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毕竟是一种理想状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了根本违约的定义,并辅以宣告合同无效和交付替代物使整个根本违约制度得以完善,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交往中得以广泛认可适用的规则,其与各国国内法对合同的规范相结合,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的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2、丁洁,《合同解除若干问题研究—评<合同法>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1年9月。
3、徐罡,等 美国合同判例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王军 美国合同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李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法律出版社,2002年。
7、谢冲 根本违约问题研究,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本文作者e-mail: forever@chinalaw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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