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宫秀丽免职案点评/张喜亮(3)

可是,宫秀丽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她认为公司财务部审计意见不公平,强调1992年营业收入应当包括1993年2月到账的另一笔收入6万元。而且后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宫秀丽于2000年8月还为此向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作过咨询,该会计学会复函称:“由于当时处在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过渡时期,两种原则在会计计账中都可以进行财务处理。所以,如果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要求,此笔经营收入6万元则应记入你公司1993年损益;如果按收支相配比原则要求,则应记入1992年损益。”

这个“两可”的答复还是让争议双方扯不清。后来,宫秀丽向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该办于2001年9月5日致函中电湖北公司,指出该公司对宫秀丽的问题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审计程序不符合国家制度规定”。中电湖北公司不予理睬。宫秀丽又向湖北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求助。2002年2月25日,省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给省总工会复函说:“按照当时(1993年7月1日前)国家对外贸企业 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外贸企业会计核算应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将会计核算期间(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期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收入(包括应收帐款)和费用(包括应付未付)计入当期核算。根据来函所提供的材料,6万元经营收入应计入1992年会计核算。”

这两个权威的结论,实际上表明中电湖北公司在这一场劳动争议中输了理。

免去宫秀丽职务后,公司再也没有给她安排工作岗位,并且从1995年起按《公司富余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将其列为富余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费。宫秀丽一直不停地向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未果。

到了1998年底,宫秀丽第一次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她的工作、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等。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被诉人减发其工资和拒付医疗费等事实,因而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宫秀丽不服这一裁决,起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恢复她的工作,并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和经济损失。武昌区法院审理后,于2000年4月21日以劳动仲裁委未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岗位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作出裁决为由作出了驳回原告请求的判决。

在武昌区法院判决书送达7天之内,宫秀丽又以同一理由,第二次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一次,她吸取第一次未能举证证明的教训,向仲裁委提交了其工作单位侵害她合法权益的一系列证明材料:一是有关工资方面的文件,即中电湖北公司《企业职工套改技能工资标准方案》;二是有关公司医疗费报销方面的文件《公司职工子女医疗费管理规定》;三是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就“6万元营业收入应计入1992年损益还是1993年损益”的咨询所作的书面答复;四是《公司富余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经湖北省公安厅2000年12月27日鉴定为“不是当时形成”的证明材料;等等。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