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证据资料的区别和联系---兼谈证据客观性问题,并与刘涛、姜涛商榷/范光亮(4)
比如“书证”。书证是证据和证据资料的统一,若以它自身的存在起证明作用,那就是物证,若以它所反映的内容作证,那就是证据资料。作为证据资料,它反映了一定的案件事实,是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假如它以自身存在作证,那必须对它先进行审查判断,形成证据资料,它才能进入证明。现假如这份书证是一张借条,是某甲向某乙借一万元时当场写的借条,在诉讼中,当某甲举出借条,而某乙质证时否认向某乙借款的事实,也否认这份借据的时候,某乙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法庭依申请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这时,我们可以这样假设,(1) 若某甲在第二次开庭时,烧毁了鉴定结论是什么行为?我们知道,借条是客观存在之物,是案件过程产生的,与诉讼主体的主观意志无关,无论办案人员有无发现它,它都是存在之物,具有客观性,怎么说它是主观性呢?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借据上的笔迹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有主观性。烧毁了借据,就是毁灭了证据,没有证据,无从鉴定,而烧毁了鉴定结论,我们还可以再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因此,借据上的笔迹是意识反映的对象,鉴定结论是意识反映的结果,二者是意识与存在的关系,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是证据与证据资料的关系,不可取其一,否定其二,亦不可将二者合二为一,否则会造成思维混乱。
我们试比较:(1)桌面上的一个“杯子”,(2)证人某甲说道:“桌子上有一个杯子”。这到底是(1)是证据呢,还是(2)是证据?(1)是客观存在之物,不依某甲的意识而存在,具有客观性,(2)是一个判断,它反映了桌面有一个杯子,杯子在桌面上。这个判断是主观意识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是主观性,具有真实性,若桌子上确实有杯子,则这个判断是真实的,若桌子上没有杯子,则这个判断是假的,(1)和(2)是谁检验谁?谁反映谁?何者是证据?何者有证据力?(2)是不是证据?不是证据又是什么?何者有证明力?或者都具备证据力和证明力吗?若某甲把杯子藏起来,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若某甲不陈述“桌面上有一个杯子”这句话,那是什么行为?若杯子还在桌子上,但证人不出庭或不陈述桌面上有一个杯子,本案是否有证据?若桌面上实际有一个杯子,而证人某甲也明知这一事实,却陈述“桌面上没有一个杯子”,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某甲是在做假证明还是在做假证据?本案是否有证据?跟案件事实有联系的是杯子,还是证人证言?
再比如“证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证据呢还是证人证言里反映的事实是证据,这事实是什么?是客观存在之物,还是证人主观想象之物?若指前者,则具有客观性,若指后者,则具有主观性(也即真实性问题)。但我们知道,证据是案件过程就产生了,它并非诉讼过程产生,若当初就没有证据,后来怎会有证据呢?这在逻辑上就通不过。试问证人可以替代吗?为什么不能替代?因为只有这位特定的证人才于当时当地感知了桌面上的一个杯子,在这位证人的大脑神经留下了记忆的痕迹,其他人的大脑里当时就是没有刻下这张“桌面上的杯子有一个”的记忆,所以,证人是不可替代的,而这位证人所作的证言可以有多次,由此可知,证据是刻在这位证人的大脑里,证人用语言表述出来的是反映证据的证据资料。前面讲过,证据资料是证明的论据,具有证明力,因此,它在诉讼证明中起代替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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