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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证据资料的区别和联系---兼谈证据客观性问题,并与刘涛、姜涛商榷/范光亮(6)

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1)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在诉讼前就已形成,是与案件过程同时形成。证据资料是认识主体反映证据的结果,而非制造证据的结果。证据资料是反映证据基本情况及证据力的形式,证据资料和证据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证据具有客观性,证据没有真实性。证据资料的形式是诉讼主体决定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证据决定的,内容是客观的(这与《走出》一文在其结论(1)的观点正是相反)。证据资料反映了证据的证据力,因此,它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份,如果该证据资料不反映任何证据事实,那就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它就不能证明任何待证事实,也就不能成为证据资料,据此,这份证据资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资料之所以有证明力,是因为证据资料的证明力是来源于特定证据的证据力;证据之所以有证据力,是因为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证据的意义在于它跟待证事实有关联,而证据资料的意义在于它真实地反映了证据的证据力,能在诉讼证明中代替证据证明待证的事实。因此证据必须经认识主体的意识功能将证据的证据力转化为证据资料的证明力,这就要确保证据资料的真实性,真实性是证据资料的价值所在,是证据资料的属性。(2)证据是意识反映的对象,对证据进行判断而形成的文字、符号等资料是意识反映的结果。如果将反映的对象与反映的结果都用同一个概念,这会引起语言的无序和思维的混乱。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本身就处在一个无边无际的客观世界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认识形成的资料是诉讼主体意识活动的产品,它是离不开证据,却有别于证据,不对这二者进行区别,把它们两个并不相同的东西视为同一种东西;或者明知二者不同却又将二者通用其中一个概念;或者把非此即彼的东西当作亦此亦彼看待,而不考虑这种理论是否符合思维的逻辑规律,比如:《走出》一文认为“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讨论的客观性,也应当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这是证据属性一直争论不休的逻辑障碍。

证据概念的定位及其属性的准确定义之重要性:(1)它关系到对证据的定位和选择,对证据的调查和运用;(2)关系到定案根据的评判和认定;(3)关系到诉讼证明的有效性和证明力,与司法公正紧密相关。(《走出》一文以为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并不重要,其理由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证据立法和理论都缄口不谈这一概念,而重点研究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我以为这种唯外国为是的思维定势不可取,特别在目前大力宣传司法公正,大力改革证据法的关键时期。)本文开头论及的证据理论三个层次是一个案件的诉讼证明紧密不可分割的理论整体,其中证据的定位与属性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它将导致对其它问题的评判,及证据理论的逻辑性,科学性,尤其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证据立法和实践,有助于司法人员准确认定事实,确保司法公正,并推动司法改革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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