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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预付卡法律规制综述----兼析我国预付卡规制现状与前景/郑祺(11)

四 我国预付卡规制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目前在中国,一些商家为了达到提前回笼资金、降低风险、商业促销的目的,发行了类似于预付卡的诸如代币卡,购物卡等,甚至与地方商业银行联手推出“电子消费卡”,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并能借此享有商家给予的各种优惠,因此很快在全国风行起来。但由于这些代币购物券(卡)在发行之初就没有一个具体的规范,而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也尚未对预付卡做出明确的定义及规制,因此,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对预付卡这一新型电子支付工具未来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预付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预付卡的法律定位和发行主体
对于预付卡的法律定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日本,预付卡的发行和兑现方式分为自家发行型和第三者发行型两大类。美国预付卡种类繁多,发行主体较为复杂,但总的也可以分为类似于日本的两类:一类是业务主体自己发行的封闭型或称私人型预付卡,另一类是通过支付卡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开放型或称品牌型预付卡(上文已有详述)。这些国家对于预付卡发行没有主体上的限制,而最多只是资格上的限制。
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预付卡发行主体的规定很模糊。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可见在我国现行法规中,预付卡是借记卡的一种,银行有发行预付卡的权能。然而,其他金融机构或商家是否能发行自己的预付卡?这个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按照国家严格的金融管理制度和政策倾向,似乎中国不能实行“自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禁止发行代币票券(卡), 《刑法》也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为犯罪。 事实上,预付卡的确对于国家货币、金融行业有着不小的影响(最直观的作用就是它增加了“货币”流通量),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上世纪90年代通货膨胀压力很大时几部委连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明令禁止代币票券卡发行流通的原因之一。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国家对于此类票券卡的整顿力度也不尽一致。究其原因就在于发行主体尚是“灰色”问题,自家发行不合法也不完全违法。完全解决这个尴尬局面就需要一部预付卡管理法规,辨明“预付卡”、“代币券(卡)”、“非法存款”等概念的区别。笔者认为,鉴于预付卡的金融性质、预付卡资金的安全性和保护持卡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应该将发行权限于特定的主体——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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