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预付卡法律规制综述----兼析我国预付卡规制现状与前景/郑祺(13)
2.预付卡的兑现保证
预付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如何保证其充分兑现?兑现不成如何补救?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以前,实际上是预先支付相当于该预付卡内所储存价值的金额予发卡业者,因为消费者在购买了预付卡后得到的只是发卡业者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的兑现从某种程度来讲要靠发卡业者的自律与诚信。而一旦发卡业者出于某种原因遭遇困境面临破产或故意延迟履行或拒绝履行,恶意欺诈的行为时,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很难采取及时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即使消费者最终采取司法途径,这些不法发卡业者早已转移资产或干脆携款潜逃了。因此,对该发卡业者是否应比照金融机构所收受的存款一样,要求其提拨一定比例的存款作为法定准备金?而如果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预付卡,则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规如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典型的预付卡保证方式:日本的保证金供托和美国的存款保险。日本制度的优点在于彻底排除了担保财产因一方原因灭失的可能,以防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也正因为担保财产的中立占有性,剥夺了其使用和流通的经济价值,也影响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正是为了克服上述不利后果,法律才允许发行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与第三者签订类似与我国保证合同的“保全契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相当于把预付卡总户头看做一个存款户头,从而规定对于由联邦保险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提供资金的预付卡,银行或存款机构对于预付卡账户资金有按比例缴纳保费的义务。其不足在于保险公司理陪能力有限(许多存款保险有上限),另外发行主体必须将预收资金存在金融机构中才能被看作“存款”,这样得益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持卡人就更少了。总而言之,日本与美国方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2点:(1)性质不同。日本的保证金供托制度实质是一种自我保证行为,即发卡业者以一半的预付卡资金抵押在指定的政府行政机关来确保其债务的履行。而美国的联邦保险存款制度实质是一种风险的分散转移行为。发卡者通过向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后一旦发生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将由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给付责任。(2)适用范围不同。日本的保证金供托制度适用于任何发行主体。而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仅适用于由联邦保险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提供资金的预付卡,符合此项标准的是数量有限的开放型品牌预付卡(他们往往由联邦存款机构发行或合作发行)。两种方式有着各自的优缺点,中国该如何建立预付卡兑现保证制度?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兼收并蓄,将保证金和保险制度与银行连带责任结合起来。正如上文所述,银行在现阶段应担负起发行主体的重任,它有义务核实委托人的资质,由于银行的疏忽而造成持卡人损失的,银行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单独让银行作保证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样银行收取的代理费与承担的风险及不对称。因此,鉴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远未成熟, 借鉴日本的供托制度,笔者认为,商家应该在委托发行同时在银行预存一笔保证金(具体比例可以在发行合同中按商家实力酌定),在商家无法兑现时,应该首先用保证金偿付,然后视银行过错大小使其按一定比例赔付。另外,笔者设想可以建立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将参加强制保险作为发卡商家的法定义务,商家定期自行或集体(如成立预付卡发行行业协会统一办理)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则在商家无力偿付时支付保险金,从而达到转移风险,保护持卡人利益的目的,银行也可以将是否参加预付卡资金保险作为发卡审核的一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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