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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与经济法的价值体系——兼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辨析/安旻(4)
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环节。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少有以下四层涵义:第一,这种发展是一种社会整体的发展,不是社会中某一阶层或集团的单一发展,也不是某一地域或地区的失衡发展,更不是某一行业或部门的畸形发展;第二,这种发展强调的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注5]只有充分考虑了其他劳动、就业等社会因素和生态因素的集约型、环保型、效益型的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才是经济发展;第三,这种发展是一种不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的发展。第四,这种发展不以盲目的快速为指标,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有计划的、有调控的快速发展。因此,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最后,我们认为社会法所要实现的发展重心是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包含科技、卫生文教、社会保障等方面因素的综合的社会生活发展,与经济法所要实现的和谐的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明显不同,这是两者在法的本质价值层存在的主要差别。
2、经济法的形式价值层
经济法的形式价值是经济法治环境下日益突出的经济安全和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我们认为,经济秩序是经济法治统驭下的自由与自由意志基础上的规范经济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社会经济要素有层次有结构有先后的合理的系统排列,也表现为经济主体有理性、有规律、可预测的符合法治标准的经济行为,而经济安全则是经济秩序的基础要素和外在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而建立起一定的经济秩序,以保障经济发展安全的规则体系。
经济法治统驭下的经济秩序就是在现代社会,人类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不同经济主体间的一种平衡和谐有序的经济关系。这种平衡和谐的经济关系,一方面为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反映了经济法治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一种相互“妥协”,为了满足每种经济主体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在整体上达成一致,即可以放弃现有的经济利益而换取未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舍弃与获得,上升到整个社会,就是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治统驭下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市场环境,在这个有着国家适度干预协调的市场机制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倾销行为和其它不正当经济行为,可以有效地抵御来自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风险和其它不确定因素的损害。正是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都可以依法获得最大限度的自我发展和满足:就国家主体而言,当它作为社会经济的干预协调主体时它需要依照宏观调控法来行使相应角色的行为,当它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生产、交换、消费的时候它需要依照市场规制法来行使相应角色的行为;就市场主体和第三主体而言也都是按照经济法治的规范来进行市场行为或公益性经济行为。而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料也将在这样一种机制下得到了顺畅有序和安全自然的流转。这就是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应有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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