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安旻(11)
[7] 当然,经济法学是一门年轻的法律科学,适当的论战与争鸣是有利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也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不过时至今日经济法研究依旧难以脱离过去那种分歧多统一少、基础理论各成体系实践却少有应用的发展怪圈,就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一下了。
[8] 比如过去学术界一提经济法的本质必谈法的阶级本质和社会本质的模式化套路,就对建立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少有裨益,参见史际春 主编《经济法教学参考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P19-22。
[9] 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两个概念加以区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经济法主体概念而强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提法则值得商榷。经济法主体是比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外延更加宽广内涵也更加丰富的概念,本文对经济法主体的性质随后将有论述。
[10] 参见前引潘静成 刘文华 主编《经济法(第二版)》P65-66。
[11] 参见漆多俊 主编《经济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12] 参见潘静成 刘文华 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第三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P65。
[13] 参见张守文 《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05期。
[14] 参见前引史际春 主编《经济法教学参考书》P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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