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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钟强(5)
司法的本质是理性,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过程,裁判者不能有利益、感情牵扯,中立是最基本的要求。
法官也必须是理性的,这种理性是忠于法律,正确的适用法律的必要。这是由法官的性质决定的,法官是被授权运用规则对具体冲突事件作出权威性判断和强制性处理的专业人士,法官之所以能够被授予这种权力,是因为他们被认为具有相应的人格禀性和职业素养,能够公正和理性地运用规则,对个别案件作出能被公认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新唐书●百官志一》)的说法,其意思是查明案情、公正裁判是法官的最大功劳。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司法的标志是天平和宝剑。天平象征这公平裁判,宝剑象征着惩恶扬善。可见法官首先担负着通过公正审判而伸展正义,惩罚罪恶的职责,其次法官具有公平裁判和惩恶扬善的能力。
1、 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体现一般的社会公共理念,是对法官权力的支持、限制与制约,良心是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条件,良心是法官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法官的良心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法官的个人理念,包括道德、政治、常识、哲学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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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法官独立办案受到重重限制和妨碍,社会转型期的思想混乱和道德失范也对法官个人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坚持造成了各种障碍,也确实尚未形成法官个人司法理念的发挥的空间和自由,但是,即使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官的个人理念也是必需的,而且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把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把握体现在法律规则和司法体制中的理念,又需要通过自己的理念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解释。
2、当前社会条件下对法官司法理念的要求
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法律的空白大量存在,法律的发展空间很大,法官通过个人的审判活动,通过个案探索实现社会公正的空间和机会很多,法官个人的理念甚至比稳定发展时期具有更大的作为。从个案的突破到普遍的实践经验的积累,逐步被司法实践和社会认可,形成新的规范(司法解释、立法),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和法律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裁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程序”,无论如何科学、精密的程序也取代不了“法官”。程序规则只是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工具,正如“程序正义”只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手段。司法改革也好,庭审改革也罢,法官人格的塑造才是关键。正如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所言:“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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